案由:关于全面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确保实现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提案
问题及分析: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1日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义务教育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规,对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具有指导性的意义。针对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如何贯彻这一办法。
建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建设,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这一规定,建议市教委和区县教委尽快制定全市及各区县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在本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实现途径、实现时间以及考核指标,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法律的要求落到实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重点建设办学条件超标准学校。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于现有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之间存在的差距问题,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应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而不是放任这种情况继续存在,必须按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的师资力量,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并组织学校校长、教师流动。建议市教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师资力量配置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学校校长、教师的流动形成制度,按时实施。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下列情况进行督导:(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状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作为评估区、县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建议市教委制定切实可行的督导评估体系,予以落实。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涉及重大民生问题,应当受到社会的监督。建议上述规划和方案由市教委及时向人大提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以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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