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提案
问题及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基本情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企业贯彻情况总体较好,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的阶段性成效。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提高,合同短期化状况明显改善。二是企业用工行为日趋规范,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三是用工需求持续增长,投资环境总体保持稳。四是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工会作用进一步发挥。 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规定难以落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澄清了一些误解,加强了法律实施的操作性,但是由于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的地方法规还未出台,特别是地方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工资、工作条件等劳动标准建设滞后,尤其是法规类劳动标准体系的不完善,影响着《劳动合同法》贯彻。
(二)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劳务派遣行为亟待规范
一是民营企业中不规范用工现象比较突出,相当一部分职工反映企业存在强迫加班、交押金、任意辞退员工和拖欠工资等行为。二是从事低端职业的流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依然较低。三是劳务派遣行为亟待规范,尤其是用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
(三)劳动执法和争议处理任务繁重,组织建设亟需加强
一是近年来本市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劳动仲裁、监察繁重的工作任务同人员不足的矛盾突出。二是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亟待完善,传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萎缩,新建企业调解组织成长缓慢,特别是非公企业中的调解组织和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没有普遍建立,无法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四)用工成本增加,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影响较大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做出了新的规定,加之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五)企业和部分劳动者认识上的误区,成为《劳动合同法》贯彻的消极因素
受前期国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滞后和宣传不尽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和部分劳动者在认识上还存在诸多误区:有的企业经营者担心尽管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困难,有的经营者担心法律增加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利,使企业对员工的约束力下降。有的劳动者也担心签订劳动合同会限制其自由流动,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建议:
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严峻形势,保持社会稳定尤为重要。为更好地贯彻《劳动合同法》,使其能够平稳渡过难关,现阶段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劳动标准的建设
加快出台符合北京实际、解决突出问题、具有操作性的地方实施性法规。地方立法应重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岗位,制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解决《劳动合同法》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民主管理法规政策相互衔接的问题;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社会责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实行国家制定标准,劳务输出地负责管理的外来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解决跨地区流动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转移续接问题。促进地方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工资、工作条件等劳动标准(包括工时、休息休假、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员定额)体系建设,推动经营规模小、科技含量不高、劳动力密集等中小企业的劳动标准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加大劳动争议的源头调解力度,把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针对劳动争议大幅增加的情况,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特别是加强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建设与调解程序,妥善解决企业不能有效调解的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争议;加大对各基层调解组织的资金、政策和人员的支持力度,提高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支持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加快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组织和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建设,按照“社会工作者”的标准配备工会服务站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区县基层工会维权中心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形成调解、仲裁和司法相互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和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信访接待相结合的大调解平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从组织上保障执法能力
针对劳动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人员编制和资金、业务培训等方面,不断加强劳动执法监察队伍,以及仲裁机构实体化进程的建设,按区域所辖职工人数或万人劳动争议发案率的一定比例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和劳动仲裁人员。建立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劳动执法、监察绩效考核制度,拓宽执法监察渠道,特别是要加大对区县级以下贯彻《劳动合同法》不到位的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外来流动劳动力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权益保护的检查。畅通劳动违法投诉和举报渠道,建立《劳动合同法》违法案件社会通报和劳动用工信用登记评估制度,方便社会监督,把各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部门建设成为反映劳动关系变化的“晴雨表”。
(四)加强对劳动密集型、微利企业的扶持,促进整体改造升级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本市传统服务业,特别是餐饮、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等中小微利企业影响较大,特别是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增长减缓,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确定因素增多,给它们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较大压力。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传统服务业的中小企业是扩大劳动者就业的主要载体和首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基础,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北京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改革要求,在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同时,通过减免税费、信贷扶持、增加就业补贴等措施,鼓励促进商业、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整体改造升级。
(五)加强对贯彻实施的跟踪调查,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落实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成立联合专项调研组,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尽快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调研的工作机制,三方会议应定期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章政策,保障《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社会和谐的首善之区。
(六)加大《劳动合同法》宣传引导力度,形成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所出现的问题,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通过举案说法、劳动维权论坛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继续加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认识,消除误解,减少劳资双方的理解差异,提高劳资双方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为《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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