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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是提案工作的永恒主题。由于目前对提案工作的评价办法存在较大的缺陷,影响了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提高。为了能更好地确保提案和办理的质量,有必要深化改革当前对提案和办理的评价办法。
当前评价办法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一是对提案质量有要求,但评价主体有缺位,不利于提案质量的提高。二是对提案作用和成效评价的缺位,不利于从提高提案成效的角度去提高提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对提案办理结果评价的不科学,造成提案者心态的失衡,不利于提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四是对办理工作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不利于提案办理工作的“三化”建设。
建议: 1 、请承办单位对提案质量作出评价。提案承办单位是评价提案质量的主体,请他们对提案从其参考价值和操作性等方面分类作出客观的评价,使提案者及时了解提案的质量,政协了解提案的总体质量情况,有利于提高提案质量。 2 、请承办单位对提案发挥的作用作出评价。请承办单位就提案对重要决策、制定有关政策、解决难点热点问题、解决有关问题有何实质性的帮助作出客观的评价。这既肯定了提案的作用,也有利于增强提案者的信心,对提高提案质量也是很好的促进。 3 、科学评价提案办理结果。建议采取分类评价办法,把提案分成解决宏观问题建议类和解决具体问题建议类两类。解决宏观问题建议类的办理结果评价可分为:已作为决策参考、制定了有关文件、制定了有关措施、引起了部门领导的重视,进一步调研五种。解决具体问题建议类的办理结果评价可分为:已经解决,已制定了文件或解决办法,年内解决,需长期工作解决,难以解决五种。 4 、规范评价提案办理工作。提案办理质量不仅仅是提案办理结果和办理态度,而应是整个提案办理工作。这包括提案办理的“三化”情况、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案办理的努力和沟通情况、提案答复的针对性、采纳建议的落实情况等。由于目前没有对提案办理工作制定规范的评价标准,使委员所答的意见难免有随意性、难以保证客观和公正性,不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提案办理质量,也不利于承办单位规范操作和实实在在地提高办理质量。因此,建议制定比较客观完整的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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