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案由:关于尽快出台《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例》的建议
  

问题与分析: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作用很大,一些发达国家都建有非常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农民要进一步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把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必须创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中央非常重视,要求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今年 6 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明确规定,将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责任落实在地方人民政府。

  北京市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刚刚起步,层次比较低,也很不规范,已建设的各种协会能正常坚持开展活动的不多。目前未予高度重视,没有形成合力,管理分散、管理水平低,极不适应我市农村特色经济的发展态势。而广大农民有要求,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农民迫切希望政府给予支持和引导。

  建议:

  1. 尽快出台《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例》,赋予合作组织法人地位,使其作为新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消除以前由于没有法人地位不能依法进行税务登记,难以打造品牌,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状况。

  2. 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主管部门,明确市、区(县)、乡(镇)三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强化领导力量。

  3. 明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优惠政策。在税收上,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成员共买共卖关系,因此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农产品应该享受免税优惠;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国家开发项目,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引导金融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及各种类型的优惠低息贷款。

  4. 建立扶持基金,对作用发挥突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支持和表彰。
 
时间:2008-11-21

[关闭此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