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案分析工作的暂行办法
2004年12月23日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加强提案分析工作,根据《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提案分析工作在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市政协秘书长负责,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程序

  (一)每年在政协全会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由秘书长召开会议部署提案分析工作。

  (二)各专门委员会在提案分析工作会议后一个月内,对相关提案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书面报告秘书长。

  (三)提案委员会汇总分析结果,提出全年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建议,经秘书长同意,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三、内容要求

  (一)归纳整理提案所反映出的热点、难点和应引起关注的问题;

  (二)推荐备选优秀提案;

  (三)推荐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工作的议题;

  (四)对提案质量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成果运用

  (一)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分析结果向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通报;

  (二)将提案中热点、难点和应引起关注的问题,向本市党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通报;

  (三)各专门委员会可将提案中热点、难点问题列入调研、视察等工作内容。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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