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提高本市党派提案工作水平,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提案的提出 (一)党派和工商联的提案要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要正确处理好提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应由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常委会议审定,由主委或会长签字,加盖公章,按规范的文本格式和程序提出。 (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为提案的选题和调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每年,适时邀请市党政有关部门向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通报情况,协助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为提案的选题及围绕提案进行的调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提案的调研工作。课题调研组的成员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即可到有关部门进行调研活动。各级党政部门对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调研活动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提供调研所需的情况、资料和信息。可邀请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士参加一些与调研课题有关的会议。 (四)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对提案的协调和审查立案工作。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为增强提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可召开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党政部门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提案的交办 (五)提案经市政协主席阅批后,由市政协办公厅集中报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对提案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市委相关领导,按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将提案交有关部门办理。 在市政协全会上提出的提案的交办工作在市政协办公厅集中报送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会后提案的交办工作在市政协收到提案后20天内完成。 (六)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提案,要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或一位负责同志协调办理。 三、提案的办理 (七)各承办单位对提案要进行办理前的沟通,真正了解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提出提案的本意,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在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后,要再次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沟通,征求意见,形成书面办理报告。 (八)提案的书面办理报告要由主管市领导签发,由承办单位领导向民主党派主委会和市工商联会长办公会(或主委、会长扩大会)进行正式通报,并将办理报告报本系统办公厅(室),同时抄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九)提案的办理工作应由市党政部门负责,不应由企业直接答复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提案的办复期限自交办之日起一般为5月。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办复的,承办单位或牵头办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委办公厅说明延期理由。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提案办理的检查和督办 (十一)市委办公厅负责对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十二)市政协要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主动了解提案办理的情况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向中共北京市委及有关部门反馈,并选择部分提案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十三)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根据提案办复情况,将当年不能解决的提案提交给承办单位,有关承办单位应适时向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通报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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