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充分运用提案的形式,履行政协职能,提高提案质量,推动北京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好。提案的选题应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北京的贯彻落实情况、北京市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等。
(二)内容好。提出问题的角度体现政协职能,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情况属实,分析准确,针对性强。 (三)建议好。有新思路,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可操作性强。 (四)反映好。政协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赞同。
(五)格式规范。按照提案的格式要求,项目填写完整准确;问题、分析、建议层次分明,表达清楚,简明扼要。
二、优秀提案产生办法
优秀提案的产生采取各有关方面推荐与提案委员会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一)推荐办法
1在每年的市政协全会结束后,各专门委员会在对提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评选条件推荐优秀提案。 2提案委员会在分析提案办理报告的同时,结合办理情况,按评选条件推荐优秀提案。
3本年度提案全部办理结束后,向各承办单位征求优秀提案的推荐意见。
4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可推荐本组织优秀提案。
(二)综合评定
提案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推荐情况,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的优秀提案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三、评选范围与比例
(一)本年度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均可参加评选。
(二)优秀提案评选比例为:优秀提案为年度提案总数的5%至10%。
四、表彰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优秀提案,在每年市政协全会期间进行表彰。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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