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民主监督,根据《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部分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检查督促工作在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市政协秘书长负责,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确定议题
检查督促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在提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推荐议题,经秘书长审批,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三、工作时间
检查督促工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进行。
四、工作程序
(一)检查督促题目确定后,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根据主席会议确定的检查督促题目及分工,各专门委员会要与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共同制定检查督促工作方案,报秘书长审批。
(三)提案委员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检查督促工作的有关事宜。
(四)提案委员会配合各专门委员会,作好检查督促工作的协调、服务工作。
(五)各专门委员会要按照检查督促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组织工作,新闻报道由市政协新闻中心负责组织。
(六)检查督促工作结束后,各专门委员会要及时将工作总结报秘书长,并通报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将情况汇总,向主席会议报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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