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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并要求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多年来,北京市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人大立法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作了大量扎实而有成效的工作,如采取建立人大常委会旁听、社会听证、专家咨询制度,召开政协议政会等多种形式,大大推进了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提高了执行的效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目前尚存在着了解民情不够深入、反映民意不够充分、民情民意的反馈途径、手段比较单一等问题。比如我市的房改政策变动过快、不同地区适用的政策也不统一,就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上各种利益分化十分迅速,许多深层次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到不同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畅通的民主渠道,扩大社会各阶层对立法和决策的参与程度,既是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为此,我会建议市政府在继续坚持并完善原有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的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民间调查机构所做的民意测验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新途径、新手段,并明确将其作为政府决策,特别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出台的前置条件,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体内容为:
1、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市政府研究室和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根据当年政府工作规划,研究设定需要进行民意测验的具体事项,形成年度计划,并以课题招标或项目招标的形式,每一课题或项目均确定两家以上立场中立、有一定社会信誉的民间调查机构共同开展。
2、课题或项目的委托人与中标人应以合同方式明确以下内容:民意测验成果的所有权属政府委托部门,其发布、公开、内部呈阅范围等均由委托人决定;中标人对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及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人不应因结果与政府立场有距离而要求调整数据,也不应以中标人的名义发布与实际数据不符的民意测验"结果"。
3、民意测验结果所反映的社情民意应成为有关政府部门拟定决策方案,出台和实施改革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建议市人大将制定《北京市民意测验法规》列入2003年--2008年立法规划,以立法方式保障民意测验成为政府出台政策、制定有关公共措施的前置条件。
4、政府应大力提倡民间社会调查机构围绕深化改革进行民意测验,并鼓励其发表独立的针对市政措施及城市管理等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民意测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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