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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北京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破解北京市"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保证计划生育国策贯彻执行的需要;是应对北京市农村老龄化挑战的需要;也是北京市扭转工农、城乡、区县差别扩大趋势的现实要求。
为此,我们建议在现阶段采取以下对策。
一、关于近期政策的建议1、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制定《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战略与总体规划》,作为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这一改革战略和工作规划的制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分类指导原则。
可将全市分为三类区县:一类是已经具备财政条件的区县。对这类区县,市政府可以以行政手段为主并辅之适当的财政支持率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类是初步具备条件的区县。对这类区县可以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类是尚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在这些区县中,已经开展农村养保卫工作且基础较好的,可在有条件的乡镇和有条件的群体继续开展工作;工作基础较差和没有开展工作的,由当地政府决定是否开展这项工作。
(2)逐步完善原则。
建议制定"三步走"战略,争取到201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步到2005年,第一类区县大部分县和第二类区县少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参保率普遍达到30%以上;
第二步到2008年,第一类区县所有县和第二类区县大部分具备条件的县以及第三类区县少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参保率达到40%-50%;
第三步到2010年,第二类区县绝大部分县和第三类区县多数具备条件的县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参保率比2005年翻一番,最低达到60%以上,争取达到80%以上。
2、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等单位进行协调,在城市化进程中,结合撤乡设镇,制定《北京市土地征用费用划入各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规定(草案)》,"以土地换保障",主要内容可以包括:
(1)货币安置与城镇社会统筹保险相结合。针对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实行户口农转非后,通过办理养老保险、保养、发放自谋职业费和《征地人员手册》(即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同等政策)等方式,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初步纳入城镇居民社会生活保障。
(2)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征用的土地按一定的比例(如10%)留出一块,让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采取由镇为单位核定留地安置面积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落实安置地块,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实施。
(3)采取以社会保障为核心,对被征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多途径、多元化安置。建立征地转户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转非"人员能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统筹费用来源于征地包干费用。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4)制定合理的征地费用补偿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适当提高生活水平。
(5)尽快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应依法、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主体应具体明确。以土地制度法制化确定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建立符合发展趋势的土地产权完整体系。建议由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建立《北京市土地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草案)》,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使用,切实保护农民生活、生存的基本权益。
3、制定并试行《北京市非农就业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条例(草案)》。
建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总结北京市多年农保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北京市政府的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根据基本方案,研究制定适应于失地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条件成熟后,将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实施办法逐步上升为市级法规,纳入北京市的城市社会保险法规体系。
4、针对完善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建议市政府制定《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行的改革方案(草案)》,初步建立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行机制的总体框架。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行的改革方案(草案)》应当本着精简原则和工作需要,妥善解决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级工作机构设置问题,并将工作和人员经费纳入北京市(或区县)财政预算,要提出北京市农保基金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建议在加强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区县级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将区县级经办机构职能分解,明确其主要职能是缴费、管理个人帐户和养老金给付,除留足当年给付备用金外,不再管理和运营基金,基金全部上解到市。同时组建市和区县的基金管理机构,其职能是受投保人的委托管理基金;选择基金托管人,认定基金投资人的资格;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公布基金年度收益率等。基金的管理以市级为主、区级(或县级)为辅,市一级的作用主要是加强调控、分散风险。
5、对于自谋职业补助进行部分政策调整。
自谋职业补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置转工人员的主要方式,应考虑适当实行货币委托安置的办法,并制定具体的措施。在安置费数额上可比照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比1994年的3万元提高一倍半左右,并应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逐年提高。实行强制养老保险,并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由发给单位代扣一定的市统筹的养老保险费后,将余额发给本人。
建议制订新的规定,着重解决商业保险、乡企自保与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方式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等问题。同时,着重研究解决部分集体财产在转制后如何分割的问题。建议从集体财产中强制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来设立相应的专项保险基金。
由于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在奥运工程、CBD区建设、科技园区建设中的特殊地位,这些区县的农民转居转工问题更加具有紧迫、复杂的特点。为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可考虑实行应急的特殊政策,如对撤乡后的农民考虑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
二、关于中长期政策的建议
1、围绕对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建议成立由市委一名主要领导挂帅相关局办委领导参加的"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政策协调,建立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法规。具体建议研究出台以下有关配套政策和法规:
(1)《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与保值增值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应当包括北京市在未来发行定向长期国债,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商业银行协议存款试点范围;
(2)《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免税办法(草案)》,内容应当包括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收缴、运营和给付业务中均应实行免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应在税前列支,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免交相应的农业税(包括特产税、屠宰税等);
(3)制定北京市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时,将养老保险基金列为第一偿还顺序,优先偿还的法规。
2、加大政策措施的力度,调整财政支农和扶贫资金的支出结构,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倾斜;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扶持集体经济薄弱和收入较低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4、将北京市国有资产变现的一部分、发行彩票收益的一部分以及利息税、消费税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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